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路。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燕,女,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建新街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樊某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三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