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韩学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华,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军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翔,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顺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霞,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顺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