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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汉和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严松,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株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严松,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汉和。

委托代理人:张大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鼎盛房地产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秋桂,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周汉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鼎盛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