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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大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19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19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

负责人:汪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4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辽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拍卖公司)因与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被申请人大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中信拍卖公司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并于2012年12月28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信拍卖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 张 潇

审判员 : 张 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