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澳亚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许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福义。 法定代表人:王晓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晖,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澳亚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保定市澳亚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澳亚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澳亚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