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康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长民。 委托代理人:朱汉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文化旅游建设公司。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托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文化旅游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托管中心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托管中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托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