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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方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方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穗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方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穗丰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穗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