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伍平,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志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卿,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