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育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芬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有根,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虹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