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蒋墅自来水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蒋墅。 法定代表人:姜炳祥,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蒋墅自来水厂(以下简称蒋墅水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惠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