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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蒋墅自来水厂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蒋墅自来水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蒋墅。

法定代表人:姜炳祥,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蒋墅自来水厂(以下简称蒋墅水厂)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惠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