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忠亚。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蛟河市盛财煤矿。 法定代表人:冷淑奎,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煤矿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蛟河市永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魏兰世,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牛光跃,该煤矿经理。 法定代表人:徐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光跃,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郑忠亚因与被申请人蛟河市盛财煤矿、蛟河市永胜煤矿、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忠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