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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叶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明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诉人):叶黎明

委托代理人:李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黎明财产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