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元成。 委托代理人:龙春舞,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正昌。 再审申请人王元成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正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元成以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元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元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