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叔平,该大学校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紫禁城公司申请再审称: 1、二审法院认定《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属于汇编作品,紫禁城公司应向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本身没有任何独创性,不属于汇编作品;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经过北紫禁城公司授权,私自将涉案作品出版,属于违法行为。2、二审法院认定贵州大学按照中央文明办和中央宣传部要求,将涉案作品上传到网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二审的开庭过程中,贵州大学没有出示中央文明办和中央宣传部的任何授权文件,授权其将涉案作品上网。3、即使《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属于合法的正版光盘,任何个人和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也不能将光盘内容上传到网络。4、二审认定紫禁城公司没有权利向贵州大学主张侵权责任,属于严重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2012)黔高民三终字第34号判决;停止对影片《背着爸爸上学》的侵权行为;在其网站首页与《中国电视报》作出道歉公告;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负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贵州大学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紫禁城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作品《背着爸爸上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贵州大学未经紫禁城公司的许可,且没有合法理由,擅自在其所属的网站上提供了电影《背着爸爸上学》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已经侵犯紫禁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由于紫禁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贵州大学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贵州大学播放该部影片没有商业利益,且于2008年底前就停止播放等因素基础上,酌定贵州大学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及合理开支150元,符合法律规定。紫禁城公司关于赔礼道歉及提高赔偿数额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紫禁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