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筑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廉明,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海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昌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浦玲,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海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