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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天赐一木木业有限公司与黄泉福、苏六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天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泉福,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六河,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街村公司)、郑州天赐一木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天赐一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泉福、苏六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苏六河为本案被告证据不足。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所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登记表可知,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居住中心区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K区K65号店铺的全称为“广州市荔湾区泉福艺术品店”,业主和经营者为黄连琼,并非苏六河,苏六河仅为销售人员,苏六河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根据苏六河户籍地确认本案管辖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对苏六河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苏六河是工艺美术师,在泉州市家中存放物品不排除个人收藏或鉴赏的可能,而二审法院将其家中存放物品均假设成“待售的侵权产品”,认定泉州为侵权产品储藏地错误。苏六河长期在广州和深圳从事经营活动,未在泉州销售产品,二审法院的认定证据不足。黄泉福与苏六河是师徒关系,本案不能排除黄泉福同苏六河之间恶意串通,达到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本案黄泉福所诉的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主要在漯河市和郑州市,公证书显示的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而广州市的销售额仅为1万元,且南街村公司和天赐一木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漯河市和郑州市,因此本案由漯河市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黄泉福提交意见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苏六河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苏六河将购买的产品运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储藏并准备销售,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南街村公司与天赐一木公司称黄泉福与苏六河恶意串通没有依据。苏六河与黄泉福是师徒关系,也在经销黄泉福创作的作品,但苏六河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也购买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生产的产品并进行销售,苏六河应与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黄泉福起诉苏六河属于正当行使诉权,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0年7月5日,苏六河开办广州市荔湾区艺雕阁工艺商行,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1、303、305、305之一首层1320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雕刻工艺品;2010年12月23日,苏六河开办深圳市沉香之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深圳书城中心城S210号,经营范围为工艺品的购销、国内贸易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黄泉福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南街村公司及销售者天赐一木公司、苏六河列为被告,向被告之一苏六河住所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的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在苏六河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门头村门头街219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和拍摄的照片显示苏六河住所地共有43樽被诉侵权产品。苏六河开办的广州市荔湾区艺雕阁工艺商行和深圳市沉香之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工艺品的购销、批发、零售。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关于苏六河在其住所地大量存放被诉侵权产品的目的是个人收藏或鉴赏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二审法院认定该批被诉侵权产品是待售产品并无不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泉州市系苏六河待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二审法院认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街村公司、天赐一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天赐一木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