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金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诵平,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云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巨岩景观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海飞,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海飞。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燕。 再审申请人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巨岩景观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段海飞、周燕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27-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济开发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经济开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