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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斌、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高警兵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斌,男,汉族,

个体户,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开悔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兴广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斌、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