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2号 委托代理人:李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克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方崇钿,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延宁,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特能因与再审申请人金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特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