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牟铁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耀竹,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俊,该公司法务助理。 一审被告:辽宁中科高科技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辽宁中科高科技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