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2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大孝。 一审被告:杨翠。 一审被告:杨尚瑾。 再审申请人范俊厚因与被申请人栗大孝及一审被告刘扬、杨翠、杨尚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俊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