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迎滨,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