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童林法。 委托代理人:徐建明,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正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童林法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童林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