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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明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盛抗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其明。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其明。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乌鲁木齐建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江红。

再审申请人杨其明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盛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其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