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其明。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江红。 再审申请人杨其明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盛抗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其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