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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与陈红卫及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心灵,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洪兰,重庆名言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心灵,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洪兰,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红卫

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光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斌,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红卫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成都皇朝置业有限公司与陈红卫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