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赵辉。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林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旺苍县三房沟煤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秀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辉因与被申请人张林阳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旺苍县三房沟煤业有限公司财产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提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