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天添。 委托代理人:陈金荣,北京市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天添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天添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天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天添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