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1号 法定代表人:徐争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建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圈,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豫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豫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