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昌明。 委托代理人: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玉林,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路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延年,江苏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昌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昌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