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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制药一厂、承德市双滦区凯立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燕,四川兴远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燕,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制药一厂

法定代表人:刘贤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凯立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培,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制药一厂承德市双滦区凯立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