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燕,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贤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凯立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培,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制药一厂、承德市双滦区凯立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