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文,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安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兴,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