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新丹,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俊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负责人:胡汉良,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碧献,该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俊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郴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