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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招林、陈雨呈与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六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水城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城县安居工程建设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招林。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雨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江平,该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招林。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雨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江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德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碧远,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长远,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水城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昌华,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水城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志民,该中心主任。

一审被告:水城县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益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付招林、陈雨呈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六盘水市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水城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城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水城县木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