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永兰与荆门新大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兰,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11楼2门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香,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兰,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11楼2门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香,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147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宁8号广场A座2009号,系王永兰之姐。

委托代理人:房选涛,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门新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治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红燕,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永兰因与被申请人荆门新大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