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盛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华善,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宏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芸。 再审申请人广州盛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芸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盛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