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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恩惠、李赞、李芊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5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恩惠。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赞。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芊。 委托代理人: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5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恩惠。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赞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芊。

委托代理人:尹柱刚,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余恩惠、李赞、李芊共同委托。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西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雁,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恩惠、李赞、李芊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恩惠、李赞、李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赞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柱刚,重庆西南医院委托代理人余静波参加庭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洪强、书记员刘小艳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余恩惠之夫,李赞、李芊之父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适,于2009年7月22日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低钠血症。医院建议:骨科就诊,就诊电解质,抗炎。7月24日,李安富在重庆西南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行术前检查时发现患者有感染征象,予以抗感染,补充白蛋白、对症、支持治疗。但李安富病情逐渐加重,腹胀明显,且有右踝关节红、肿、热、痛炎性表现。7月26日,病情持续加重,被诊断为双肺感染。7月31日,李安富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转入诊断:败血症,肺部感染,右踝软组织感染等。行抗感染治疗,但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8月2日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2009年8月9日,李安富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余恩惠、李赞、李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西南医院支付医疗费48843.27元(含人血白蛋白1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陪护费850元、丧葬费15481.5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2864元,共计374953.77元。

一审过程中,根据重庆西南医院的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重庆西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对医疗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医所2010(临床G)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间接因素。重庆西南医院支付鉴定费5000元。

余恩惠、李赞、李芊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1)病鉴字第1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安富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余恩惠、李赞、李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余恩惠、李赞、李芊的起诉,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结论),重庆西南医院在李安富入院时存在感染的情况下,未及时复查血常规;特别是应用糖皮质激素时,更应该每日复查血常规,以了解和控制感染,重庆西南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规范。同时,在治疗过程中,重庆西南医院与患方沟通不足,病历记录患方自行要求出院,但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因此,重庆西南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李安富的死亡后果与其所患疾病的凶险性存在密切关联,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直接因素,重庆西南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李安富死亡后果的诱发或促进因素。酌情确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30%责任,余恩惠、李赞、李芊自行承担70%责任。本案属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解决本案赔偿问题。

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其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元,无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2元/天计算16天为512元,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40元/天的标准无依据,不予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陪护费按照5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陪护16天,陪护费为800元。丧葬费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为15481.5元。交通费酌情计算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酌情计算2年为24288元(12144元/年×2年)。余恩惠、李赞、李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沙法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一、由重庆西南医院赔偿余恩惠、李赞、李芊因李安富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32643.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2元、陪护费800元、丧葬费15481.5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9736.77元的30%即14921.03元。限重庆西南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余恩惠、李赞、李芊。其余费用由余恩惠、李赞、李芊负担。二、由重庆西南医院赔偿余恩惠、李赞、李芊因李安富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4288元,限重庆西南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余恩惠、李赞、李芊。三、驳回余恩惠、李赞、李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1元、鉴定费5000元,由余恩惠、李赞、李芊负担1946.7元,由重庆西南医院负担5834.3元。

余恩惠、李赞、李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