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日月星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庆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苏日月星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日月星机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