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乘虎,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神亿政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光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秉辉,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继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神亿政电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