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宋继宏,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唐洁,该指挥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连全林,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山县峡口镇堰塘湾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清,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因与被申请人兴山县峡口镇堰塘湾煤炭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