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浦江县火车站站区。 法定代表人:寿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晓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则刚,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FOCKER SECURITY PRODUCTS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114-118号嘉洛商业大厦21楼A室。 法定代表人:关毅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恽,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