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哲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华,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哲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华,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诺维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河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占祥,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2 )豫法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6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南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华,赛诺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闫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南药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制药厂(以下简称桂林制药厂),自1963年开始生产乳酶生片,迄今已有50年的历史,产品多次被评为广西名牌及优质产品,1991年被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优质产品奖。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属桂林制药厂生产的包括乳酶生片在内的72个品种的生产单位变更为桂林南药公司。1990年至2010年,该产品远销全国,平均年产销量超过25亿片,累计产销量530亿片,产值超2亿元。桂林南药公司生产的乳酶生片在国内市场销售时间长、销售额大,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其生产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是桂林南药公司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赛诺维公司生产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均与桂林南药公司袋装乳酶生片产品包装、装潢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赛诺维公司以极其近似的方式仿冒桂林南药公司包装、装潢并在全国范围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08年11月27日,桂林南药公司将涉诉包装、装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赛诺维公司在授权之日后仿冒桂林南药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药品包装袋的行为侵犯了桂林南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赛诺维公司近年来低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涉案产品,导致桂林南药公司0.15克袋装乳酶生片2010年销售量明显下降,利润损失约60万元,因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赛诺维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2、赔偿桂林南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承担桂林南药公司因调查取证的公证费、差旅费、资料制作费等共计55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赛诺维公司辩称:桂林南药公司所生产的乳酶生片不符合知名商品的认定条件,不属于知名商品;赛诺维公司所生产乳酶生片的包装、装潢系于2007年5月25日经河南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依法予以备案后,2008年1月开始使用,该包装、装潢使用日期在桂林南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且赛诺维公司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未侵犯其专利权。况且桂林南药公司所诉的乳酶生片包装、装潢,赛诺维公司现已经停止使用,已更换为加印电子码的新版包装、装潢,新包装与原包装有明显区别。因此,赛诺维公司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未侵犯桂林南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桂林南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63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批复同意桂林制药厂生产乳酶生片,1979至2000年相关部门多次授予桂林制药厂生产的乳酶生片为名牌产品及优质产品等称号。2001年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以桂林制药厂等为发起人设立桂林南药公司。2001年6月22日,桂林南药公司成立。2001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桂药管注(2001)111号文件批复将桂林制药厂的乳酶生片等72个品种的生产单位变更为桂林南药公司,自2001年12月1日起,桂林制药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已变更生产单位的药品,所余标签、说明书及相关包装材料就地及时销毁。2002年2月2日,桂林南药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涉案包装、装潢版本一,2002年9月18日获得批准。2006年11月8日,桂林南药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涉案包装、装潢版本二,该包装、装潢与版本一整体相同,细节上略有区别,2007年6月4日获得批准。2008年11月27日,桂林南药公司就涉案包装、装潢版本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2009年桂林南药公司生产的乳酶生片销往重庆、贵阳、昆明等地。

2010年12月22日,桂林南药公司与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制药厂于2003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由桂林南药公司吸收合并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6日,桂林南药公司与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在《桂林晚报》上刊登公司合并公告。2011年5月17日,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注销。2011年6月16日,桂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变更登记。

桂林南药公司提交相关知名商品的证据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79年广西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84年广西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88年自治区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91年度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94年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为1997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1999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片2000年广西优质产品的荣誉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授予桂林制药厂乳酶生质量管理小组为199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荣誉证书;1986年3月31日《中国医药报》刊载的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系列品种广告;1987年6月11日《中国医药报》刊载的桂林制药厂乳酶生系列品种广告;1988年1月15日《桂林日报》刊载的桂林制药厂建厂30周年广告;1994年9月13日《中国医药报》新闻报道关于桂林制药厂乳酶生产品的报道; 1995年桂林市人民政府授予桂林制药厂1994年度亿元企业的奖状;2009年度桂林南药公司的销售合同11份。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桂林制药厂生产的乳酶生片为知名商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