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卞兵。 委托代理人:张群。 委托代理人:卞兴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廷柱,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潞梁二级公路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卢子建,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廷柱,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卞兵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潞梁二级公路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卞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