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民提字第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乔。 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章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琴。 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秀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0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人广电公司分两次支付孙秀琴现金人民币九百万元。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五百万元;余款四百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广电公司将款项打入孙秀琴在武汉市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卡内。 二、九百万元款项支付后,王乔、广电公司与孙秀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结清。 三、若广电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四、上述款项广电公司履行完毕后,涉及本案所查封的全部财产,由孙秀琴申请解封。 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按原判决处理。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