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85号 授权代表:吉·埃里克·伯恩浩特,该公司财务总监。 授权代表:单宝荃,该公司专利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祖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哈雅坤,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房宝盛,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龙,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颖,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微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成电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8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微芯公司的授权代表单宝荃及委托代理人杨祖民、董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哈雅坤、房宝盛,海尔集成电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龙、朱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微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漏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错误地认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2.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错误地认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连”的含义。涉案专利中没有记载“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更没有记载“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相连。而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或参考海尔公司的其他专利,“内核与特殊功能部分通过总线相连”的保护范围都不是“内核中的每个器件与特殊功能部分的每个器件通过总线相连”,而是“只要内核中一个器件与特殊功能部件通过总线相连即可”。3.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他无效决定中已经认定“特殊功能部件与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在本案中却将同样的内容总结为带来意想不到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明显自相矛盾,一、二审法院未能予以纠正,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 “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缺乏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是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连接关系”带来的这种技术效果。5.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漏审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诉讼请求及无效理由。6.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提审本案并进行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也记载了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正确的,被诉决定和第13862号无效决定并无矛盾之处。微芯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并不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微芯公司依据新提交的证据1-8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在被诉决定中并未出现,属于超出无效请求之外的新证据、新理由,不应予以审查。故请求驳回微芯公司的再审申请。 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辩称:1.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各器件都通过总线实现互联,从而实现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效果。“相连”就是指若干部件之间具有连接关系或者信号关系,具体到被“相连”的双方或多方,应当根据涉案专利的实质内容为准。微芯公司在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仅简单地作文字对照,混淆事实。2.第13862号决定认定特殊功能部件与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但没有认定内核与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更没有认定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因为有了涉案专利的处理器结构和独特的连接关系,才能为预处理机制和流水线提供了物理基础,硬件结构和工作机制对于产生有益技术效果是相辅相成。4.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相当于已经对新颖性问题作出了判断。5.微芯公司提出的新证据1-8不是被诉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的依据,不应予以采纳。新证据2-5也没有公开“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通过总线相连”,不能否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本院审查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其结构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分通过总线相连”、“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以上外设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特殊功能部分,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单元、欠压复位逻辑单元、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单元,以上特殊功能器件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说明书附图1显示时钟发生器与复位逻辑通过总线直接相连。 对比文件2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公开出版的有关Microchip公司PIC单片机系列的参考用书以及培训班教材,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分”、外设“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特殊功能部分“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其第一章第172页图1.4-2 PIC16C7X系列芯片内部结构框图(续)显示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复位和掉电复位不是直接相连,而是间接相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