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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侵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89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爱民,该公司总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89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爱民,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谨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毅,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际,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普春,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贵臣,该中心职员。

再审申请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陕民三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