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德洪。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小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星华,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亮,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汪德洪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汪德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