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大勇与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大勇,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大勇,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原江源县石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前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高红梅,女,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业主。

再审申请人张大勇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瓦业公司)及一审被告高红梅侵害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大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宏成瓦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前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张大勇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大勇的蓄热板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63002××××.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宏成瓦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蓄热板,高红梅擅自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张大勇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宏成瓦业公司赔偿张大勇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高红梅承担1万元;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赔偿张大勇为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差旅费、打字复印费共计3万元;本案受理费由宏成瓦业公司与高红梅负担。

高红梅辩称:作为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的业主,其很难辨别所售商品是否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高红梅销售的蓄热板,是宏成瓦业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宏成瓦业公司承担。

宏成瓦业公司辩称:1.宏成瓦业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诉讼应中止审理;2.宏成瓦业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颜色图案、外观设计、尺寸大小、内外部结构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宏成瓦业公司不构成侵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涉案专利权利状况与许可使用情况

张大勇是名称为“蓄热板”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3002××××.7,申请日是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3月21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为长方体;左视图、右视图上,在长方体的两端有3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俯视图、仰视图为对应的弧形,一端向外凸,另一端向内凹。2010年3月15日,张大勇交纳专利年费24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0日出具检索报告,检索结论:未检索到与被检索产品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

2007年1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外人穆棱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第10818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08年7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40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第10818号审查决定。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67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3月30日,张大勇与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准许实施专利协议书》,准许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五项专利,准许使用费50万元,期限自2007年3月21日起十年。2007年5月21日,张大勇收取专利使用费50万元。

(二)指控侵权等相关情况

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于2009年8月2日出具《收据》,内容为:炕面板8块×3.50=28元。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收据》,内容为:炕面板1块×4.50=4.50元。其销售的产品为长方体,两端有4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两边为对应的弧形,一端向外凸,另一端向内凹,产品的正面有3个浅沟槽,并刻有“页岩保温炕面板专利号200830081365.70439-378111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制造”等字样,背面是平面,没有沟槽和文字。

宏成瓦业公司向法院举示其生产的产品实物,其形状为:产品为长方体,两端有4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两边为对应的弧形,一端向外凸,另一端向内凹,产品的正面有3个浅沟槽,并刻有“0439-378111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制造”等字样,背面也有3个浅沟槽,没有文字。

2008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宏成瓦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君龙名称为“炕面板(保温)”的外观设计申请,申请号是200830081365.7。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宏成瓦业公司和高红梅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关于侵权是否成立

涉案专利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并在宣告无效的在先行政诉讼中经二审终审判决确认其权利为有效,故宏成瓦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效力未确定,本案应中止诉讼的主张不成立。

双城市天祥日杂商店于2009年8月2日和8月12日出具销售炕面板的《收据》,并有相应的被诉侵权产品为证,可认定其业主高红梅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刻有“页岩保温炕面板专利号200830081365.70439-378111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宏成瓦业有限公司制造”等字样,其上显示的专利号与宏成瓦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君龙申请的“炕面板(保温)”的外观设计专利号200830081365.7相同,其上显示的联系方式、制造单位与宏成瓦业公司举示其生产的产品实物上的联系方式、制造单位相同,故可认定该被诉侵权产品是宏成瓦业公司所生产,并由高红梅对外销售。

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0年修正专利法)。2000年修正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相同;外观设计上,二者形状均呈长方体,两端均有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两边均为对应的弧形,且一端向外凸,另一端向内凹。不同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有4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且表面有3个浅沟槽;而涉案专利为3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表面没有浅沟槽。通过整体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所增加的1个通透长方形通孔与表面的3个浅沟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宏成瓦业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颜色、尺寸等方面的差异,不影响判定构成侵权;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以及二者在外观设计、内部外部、两边弧形形状、位置等有明显差异等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