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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心良、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心良,男,汉族,1941年9月22日出生,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心良,男,汉族,1941年9月22日出生,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立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法定代表人:谢秋野,该院党组书记、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齐志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心良、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锡市振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确定的本案案由与双方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符,从而造成判非所诉。谢心良、大连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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