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霞,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乐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酆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林琳,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

再审申请人李刚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刚申请再审称,第18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8102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理由为:1、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认定是错误的。尽管二审判决对此没有直接表述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二审作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结论,是错误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规定,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是不同的最低分类,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二审判决故意混淆了对比文件2中“游戏角色的各种姿势参数”与“玩家姿势参数”的不同功能。游戏角色的各种姿势是预先设定好的,并存储在存储器内的数据,用于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角色的每种姿势在显示器上的位置是已经确定的,唯一需要的调出来显示的指令就是玩家姿势参数,而使用这个指令就是二审判决认定的“系统控制单元6将玩家身上各个部位的坐标转换成显示设备显示屏上游戏角色的坐标信息。”但是,这并不发生二审认定的“这相当于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相对应”的结果。因为这个转换只是从RAM62存储器中调出与玩家姿势参数相同或者相近的游戏角色的姿势参数图像,只是游戏角色的游戏程序设定好的位置上作了一个动作,而游戏的进程和游戏角色的位置,仍然按照游戏程序预先设定进行。因此,对比文件2属于由游戏系统控制游戏进程,由玩家在原地做动作来控制游戏角色的动作,与本专利的通过传感器组合游戏场地是不相同的。本专利是使用游戏场地方位的传感数据,直接与电脑显示屏点阵数据相对应或者存在一定数据比值。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技术方案。3.二审判决没有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192.6_2000《信息技术计算机图形与图形设备会话的接口技术(CGI)功能说明》第二部分控制的内容,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该案进行提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中并不要求用于评述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必须与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用于评述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只要与该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即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均属于运动捕捉实现游戏控制技术,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中已经指出了使用摄像机来捕捉游戏场地区域以及方位传感数据并转换成与显示屏显示点阵对应的技术方案。第18102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

微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是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不唯一决定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属于地方性司法文件,且是规定依据国际专利分类来确定相同技术领域,不是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即使参考该解答也不能得出二审判决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存在错误的结论。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所有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第1810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公开了发明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名称为“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和方法”,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的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包括传感装置、控制装置、目标点装置、手持设备和计算机与显示设备装置,其特征是:由传感装置获得整体游戏场地的区域、方位传感数据,控制装置将传感数据转换成与电脑显示屏点阵数据相对应的,或者存在一定数值比值的模拟数据,并将通过使用目标点装置在游戏场地区域内移动或控制所产生的数据,模拟成控制游戏中角色位置移动的指令,传输给电脑主机,从而形成一种整体游戏场地区域数据与电脑显示屏显示点阵数据成比例的新型的场地方位与显示屏点阵按比例相对应的游戏装置。”对比文件1是美国专利申请US2008/0026838A1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支持多玩家虚拟世界游戏中的双向交互的系统。披露了运动捕捉系统允许计算机来确定运动捕捉传感器的现实世界位置的内容,涉及到能够实现这种虚拟世界导航的接口装置可以是游戏杆、手持型游戏控制器、头部跟踪系统、或肩部角度跟踪系统。对比文件2是美国专利申请US5616078A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运动控制视频娱乐系统。记载有运动捕捉单元3包括一对摄影机31和31’、参考板32和图像处理器33。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都涉及支持玩家在虚拟世界游戏中双向交互,通过玩家的运动控制视频游戏,均为在虚拟世界基于运动捕捉实现游戏控制的技术。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作为创造性的基础。李刚所提《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非判断创造性的法律依据,且由此并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结论。李刚关于第18102号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技术领域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