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兰英,该公司主管。 法定代表人:张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章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阳 |